@lizhaohan001
2016-08-08T12:58:42.000000Z
字数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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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gramLeague群 群规(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为了维护群内秩序并规范管理员处罚,参照附录中给出的相关法律,制定本群规。
- 本群倡导言论自由,倡导技术资源流通,倡导互帮互助行为。鼓励、支持技术交流、相关资源分享及积极向上的技术争论,并致力于保护上述行为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 关于管理组成员或享有特权的当事人的豁免条例,请见第六章。
第二章 技术争论
- 符合以下规定情节之一的,为本章适用范围:
- 因个人喜好及习惯不同而产生分歧的;
- 对某一主观观点产生分歧的。
- 技术争论应以技术为重点,不应以言行的过激或不恰当为重点。对于后者,管理组不提倡,更不支持。
- 技术争论应摆出有效的事实论据和明显的中心论点。
- 若争论时间过长以至影响本群正常运转的,管理组有权要求当事人自行解决。
- 若争论参与人数过多,超过全群人数的三分之一,严重影响群内正常技术讨论的,管理组有权使用全员禁言,直至秩序被重建。
- 若争论大范围涉及政治、敏感话题或不健康内容的,管理组有权禁言当事人,直至秩序被重建。
- 管理组支持的技术争论应当建立在遵守本群规其它部分的基础上。
第三章 恶意侮辱
- 符合以下规定情节中的任意一种的,为本章的适用范围:
- 对他人人格进行恶意侮辱;
- 对群主、管理员以图片、文字、视频等媒介进行人身攻击;
- 对依据本群规所做出合理处罚的群主或管理员进行恶意侮辱。
- 符合以下规定情节中的任意一种的,拥有本章的全局豁免权:
- 对技术争论中的某一论点进行非恶意攻击;
- 对某一体系的固有缺陷进行非恶意攻击;
- 对他人进行恶意侮辱,符合第一条所述范围,经管理员警告一次的,每次处禁言10分钟处罚;当日已处罚三次,屡教不改的,处禁言3小时处罚;当日已处罚六次,屡教不改的,处移出本群处罚。
- 无理由对群主、管理员以图片、文字、视频等媒介进行人身攻击,影响管理组正常管理的,每次处禁言3小时处罚;屡教不改的,处移出本群处罚。
- 对依据本群规做出合理处罚的管理组成员进行恶意侮辱的,每次处禁言12小时处罚;屡教不改的,处移出本群处罚。
第四章 管理组
- 管理组即现任群主与现任所有管理员之总和。
第五章 受限内容
- 符合以下规定情节中的任意一种的,为本章适用范围:
- 谈论敏感政治话题;
- 谈论不健康内容;
- 谈论国家法律禁止的其它内容。
- 本群以技术为重,禁止一切政治、敏感话题的谈论。违反第一条所述情节,经管理员警告一次的,处禁言12小时处罚;屡教不改的,处禁言24小时处罚。
- 秉承开放包容的精神,本群在一定范围内对受限内容(以下简称“内容”)友好。但当事人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 内容仅能在本群内传播;
- 禁止一切以合法内容非法内容相组合
的行为,违者每次处禁言10分钟处罚,屡教不改的,每次处禁言30分钟处罚。
第六章 豁 免
- 本章豁免内容仅限本群规,并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文件、通知及其他强制约束条例。
- 本群群主,拥有本群规的全局豁免权;
- 本群管理员,拥有本群规除第四章外的管理员豁免权;
- 若因特殊原因,需与管理组成员达成局部豁免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获得局部豁免权的,存在如下限制:
- 协议对第五章的豁免无效。
- 协议最长有效时长为30分钟;
- 协议双方需明确协议有效时长及具体豁免条款,否则,协议无效;
- 协议双方需在局部豁免权的有效时长内保留达成有效协议的所有有效证据;
- 若管理组成员在不知情情况下对协议双方实施处罚,协议双方有权使用有效证据进行辩解。
- 与管理组成员达成有效协议,协议双方留有有效证据的,拥有协议范围内的局部豁免权。
- 因不知情而对协议双方实施处罚的辩解程序,管理组成员应予以尊重和重视。
第七章 附则
- 本群规自公布日起施行。
- 本群管理组对该群规保留修订与最终解释权利。
附录
请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 法释〔2012〕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