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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i 2019-09-06T16:33:39.000000Z 字数 1453 阅读 543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法律服务说明

律师服务


前言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实施。此后,股民以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证券资产亏损)为由,主张赔偿有了具体制度依据。

起诉索偿的条件

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股票,并持续持该股票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的,符合起诉条件。具体损失项目计算方式如下:

费用

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开翼 律师
电话:18407714428
微信:Nef428
邮件:kaiyi_zhang@126.com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0号 广西国际金融中心4楼 北京市博儒(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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