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多多执行异议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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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合同法》
-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担保法解释》
- 第六十九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合同法解释一》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合同法解释二》
-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 时间 |
进展 |
| 2015/4/21 |
签订借款合同 |
| 2015/4/22 |
支付借款 |
| 2015/4/24 |
抵押登记 |
| 2016/3/20 |
签订以房抵债合同 |
| 2016/3/23 |
领取房产证 |
| 2016/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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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4/13 |
申请土地过户 |
| 2016/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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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5/16 |
裁定查封侨贸大厦1111/1112/112车库土地 |
| 2016/5/17 |
执行查封侨贸大厦1111/1112/112车库土地 |
| 2016/5/31 |
裁定查封侨贸大厦113车库土地 |
| 2016/6/7 |
执行裁定查封侨贸大厦113车库土地 |
| 2016/11/21 |
申请执行异议 |
| 2016/12/14 |
驳回上官多多执行异议 |
| 2017/1/4 |
向温州中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