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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ton 2020-09-15T10:25:27.000000Z 字数 12989 阅读 411

弗氏之辩五十华年

范仕扬


整整50年过去,弹指一挥间。50年前的昨天,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发表了一篇题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的文章。
伴随1970年的除了这篇文章外,弗里德曼还特别制作了一套10集的纪录片《自由选择》。第一集开篇由好莱坞钢铁硬汉阿诺·施瓦辛格(Arnold Schwarzenegger) 为这部纪录片作序,讲述了自由市场的叙事。

对于整个美国的影响是空前的,同时对于这一论点的口诛笔伐从来没有停息过。80年代的市场是经济力量、个体的成功和理性选择的集中代表,道德哲学在那个时代显得苍白无力。80年代造就了美国的里根总统、英国的撒切尔夫人以及一系列奉行市场万能主义的伟大人物。同时,80年代也是“千禧一代”(Y世代以及Z世代,与“80后”、“90后”相差不多)出生的年代,他们是“婴儿潮”那一代人的儿女。
80年代的浪潮影响了其后的一代人,也影响了这一代人所处的整个世界:此起彼伏的金融危机、环境污染、资源耗竭、阶层不平等的固化、铁锈般的精神空虚与永久性失业。英国作家罗琳(J.K. Rowling)在她的《哈利·波特》系列读物中,塑造了一位最终接替邓布利多校长、出任霍格沃兹魔法学校校长的魔法部高级副部长乌姆里奇(Dolores Umbridge),暗讽了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
企业社会责任,正是伴随“千禧一代”长大的过程中开始走向成熟,走向制度化。
这这一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的过程中,共益企业运动的制度创业者,一方面要驳斥游击战一般的自由放任主义(laizze faire),实现环境和社会影响力评估的标准化;一方面又必须创新,并且将这种创新扩散开来。

义务与使命

认证共益企业和为共益公司立法,都是这一制度创新的典范。将企业作为单位来认证,本身就一种创新,它不同于那种以产品、服务作为单位来认证的体系。为共益公司立法,保护了企业在面临股东和投资者霸凌时有公司使命选择的自由。
共益企业运动的制度创业者是共益实验室(B Lab),它是由福特基金会孵化而来、致力于社会创新的非盈利机构。
一个世纪以前,福特公司曾遭遇股东和投资者霸凌,但福特家族办公室并没有因为败诉而止步。因为福特公司一直致力于提高汽车质量、减少成本并增加就业机会而缩减股息派发,它的投资人道奇公司将福特告上法庭。著名的“道奇诉福特案”[Dodge v. Ford, Mich. 1919]判福特主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违反了受托义务 (fiduciary duty),宣告福特在日常决策中“不当慷他人之慨”的失败。
在英美普通法系的民商法制度中,历史上的案例将对日后的断案产生经久不衰的影响。法官很大程度上会依赖先前的判决结论,做出与历史几乎一致的判决。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规模兼并收购的浪潮下,绝大部分雇员和供应商将在企业被收购后被立刻遣散;放松管制与去中介化,伴随利用杠杆的管理层收购,破产潮也空前高涨。1985年的“露华浓案” [Revlon, Inc. vs. MacAndrews & Forbes Holdings, Inc. Del. Ch. 1985] 中,露华浓公司在面临收购而出售公司时,董事会的角色本应依法从“企业的捍卫者”转变为帮助股东获得最高报价的“拍卖者”,然而却行妇人之仁,以避免大规模遣散员工而拒绝最高报价的收购者。因此法院判定,受托人露华浓公司法人因未履行对投资人要求回报最大化的义务而败诉。
不仅是空头力量如雨后春笋般的80年代,“道奇诉福特案”的幽灵持续到了新世纪。2010年的“易趣诉纽瓦克案” [eBay vs. Newmark, Del. Ch. 2010] 中,受托人 创建Craigslist 电商平台的母公司Newmark因为“支持其以社区为中心的企业文化”而被大股东eBay告上州法院,并一直上诉到巡回法院,最终因损害了股东利益而败诉。同时,法院还维持了原判的一项结论,认定Craigslist的董事们采用的“毒丸计划”(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旨在保护企业不被恶意收购)违法。
对股东和投资人的“受托义务”,与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使命”,形成了严重的冲突。

关于公司法领域对企业目的(raison d'être)的讨论,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两位法学泰斗伯尔(Adolf Berle)与多德(Merrick Dodd)之间的著名论战;前者是股东至上主义的集大成者,认为公司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后者认为公司不仅要为股东服务,还要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

扭转这项法学争论方向的制度创新,包括了两条路径。第一条路径是,扩大公司董事和经理人的“受托义务”。这意味着,授权公司董事考虑多个利益相关者。比如,美国自1988年至今,28个州通过了为利益相关者利益写入公司章程立法 (Constituency Statutes)。
第二条路径是,创建合法扩展企业目的的公司形式。2011年,加州为一种基于特定目的的公司立法,截至今日已有4个州通过,这就是社会使命/灵活使命公司 (SPC/FPC)。这是一种非501(c)(3)型的公司,换句话说,它是一种“盈利性的企业”,不享受税任何收优惠政策。在这一路径同一时期的制度创新,是一系列基于标准化使命的盈利性公司,共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及共益有限责任公司(BLLC)。
自2010年马里兰州成功通过共益公司法案(Benefit Corporation Law)起,美国已有36个州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共益公司法案
然而,自从这项法律在各州传播开来,对它的批评从未停歇过。早在2010年,纽约州来自萨福克郡(Suffolk County)的民主党议员列维(Steve Levy)强烈反对这项共益公司法案,因为这将阻碍萨福克郡立医养中心的私有化进程,如果医养中心被注册成为一家共益公司,那么私人收购就变得异常艰难。列维到处游说规劝,并指责这项法律极其官僚化,而且在监督方面会耗费纳税人大量的钱。
除了民主党人以外,共和党人也非常敌视共益公司法案。时任加州州长施瓦辛格(Arnold Schwarzenegger)、新墨西哥州州长马丁内斯(Susana Martinez)都曾投下了反对票。
然而,政客背后的律师,是反对票真正的弹药库。纽约的大律师赖瑟(Dana Brakman Reiser)曾对共益公司的善意(bona fides)充满信心,但却也多次公开批评企业双重目的的法律架构。
美国最高法院的律师格林多弗(Marc Greendorfer)认为,共益公司法案成为一种新的歧视性政策。而哈佛法学院的别布丘克(Lucian A. Bebchuk)与其同事认为,这种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是含混不清的,因此也将失效。加州的卡利森(J. William Callison)律师则认为,共益公司法案在实践中是在削足适履。马萨诸塞州律师施密特(Elizabeth Schmidt)批评共益公司法案是“为一个角色而设计,但却扮演另一个角色”。其他州还有不少律师认为,共益公司法案还会引发更多的粉饰舞弊(“漂绿”,Greenwashing),并增加企业成本。
从监管方面来看,反对声音主要体现为,共益公司法案难以执行和实施,比如谁来监管、如何监管、怎样确定利益相关者边界等。从社会和环境影响力方面看,反对者认为共益公司的运营影响力会虹吸资源,并降低运营的合法性。从组织身份方面看,反对声音体现在新标签给传统的利益相关者造成困惑,也将耗费精力在解释和区分上。从市场需求方面看,以特拉华州首席法官斯特林(Leo E. Strine)为首的反对者认为,传统的公司法已经足以应对股东至上主义,所以新法案是冗余的。

理性神话

那么面对质疑和否定,共益运动的制度创业者们,尤其是穿梭于各州奔走呼告的大律师和企业家们,应该如何解释和反驳呢?
很多时候,制度创业者会从经济性的因素下手进行驳斥。对内而言,这就体现在员工的认同感、企业文化和凝聚力,经济指标包括了工作效率提高、离职率下降、人才保留率提高等等。对外而言,公司的财务绩效、声誉,包括一系列绩效、品牌度和社会责任声誉的指标。但是,这些因素的背后,夹杂着经济主义、工具主义的假设。
如果一家企业带着这样功利主义的目的,来获取共益企业(B Corp)或者共益公司(Benefit Corp)身份,那么当这些工具主义的成效减弱或消失时,它们也将见异思迁。
用工具主义的价值来替代工具主义的价值,最终不可能获得可持续的价值观。
我观察到,在美国乃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共益公司法案及相类似的制度创新在扩散过程中,初期可能是基于这些工具性的因素,最初是基于绩效、回报的理性选择。
但是,随着这些制度创新开始扩散,它就脱离了经济性与非经济性这一二元维度,而进入到创新性这一维度,而且引入了与社会规范的交互效应。在这第二个阶段,规范性因素取代工具性因素的位置,而且带有明显的非理性化的、非正式结构的成分。也只有到了第二阶段,共益公司法案的规制、规范,才“既是商业活动的产物,又是商业活动的平台”。
理性选择的神话,最终会遗留下来的问题就像一个个定时炸弹。无论一家企业如何最终实现了对共益使命的坚守,但是它必须要与抱有工具主义初心的旧我决裂。这对于小企业主实非易事。
我们常说,当下的“商业活动正处于道德危机之中”。殊不知这种道德哲学,却与理性实证主义存在着内在冲突。道德本身也正处在危机之中。这种思辨难免有一种虚无主义(nihilism)的色彩,可却反映出共益运动本身就是一场“从无到有”、“无中生有”的制度创业。

道德的谱系

2012年10月,受到纽约大学默多克(Johnathan Morduch) 教授邀请,第一次参加了孟加拉格莱珉(Grameen)创始人尤努斯(Muhammad Yunus)先生的记者见面会。当时印象最深的两项质疑就在于上市和高利息上面。这也是第一次领略理性神话是如何画地为牢,并制约企业家们进步的。

IPO上市

尤努斯(Muhammad Yunus)先生是包容性金融的开创者,也曾一针见血地发现南亚次大陆的女性贷款人中长期存在的父权主义。一开始,我理解的父权主义似乎是女性贷款人在她们的父亲、丈夫和儿子面前承受的外部压力。后来,我逐渐意识到,这种压力是内化的、存在于她们大脑中的,而且尤其是在有家人以外的人在场的时候。
我这样的思想转变,是在尤努斯先生跟我们介绍墨西哥的一家小微信贷机构(MFI)康帕图银行(Banco Compartamos)。这家小贷机构在2007年的时候IPO上市了,这对于整个小微金融行业而言,是一次关于“路线斗争”的大争论,学术界起初也出现了一边倒的现象。
尤努斯教授非常反对小微金融机构IPO上市,并且指出这种做法将导致“更大的信任危机”,也就是更大的违约风险。伴随2008年次贷危机的余波,“使命漂移”(mission drift)成为亲社会型组织最大的担忧,而IPO并接受在股市公开交易被视作“使命漂移”的不二代表。小微金融机构也因为各执己见而分化开来,支持康帕图银行的从业者与尤努斯先生的支持者分道扬镳。
但是随后的几年中,“更大的信任危机”并没有出现。
2020年7月一家特拉华州注册的共益公司IPO上市,它就是保险公司Lemonade(NYSE: LMND)
但是,我们今天能听到关于社会企业IPO上市的争论却少了很多。人们已经开始广泛接受这种“混合组织”,能够接受一家企业双重使命的混合结构。

利息

第二个质疑来自于MFI高利率的现实。连尤努斯教授自己也承认,如果进行年化的计算,格莱珉的利率是非常高的(有些情况甚至接近25%)。甚至就连孟加拉的时任总理,也严厉谴责格莱珉银行的高利率。
的确,低利率水平是欧洲资本主义诞生和发展的奠基石。从经济工具主义的角度看,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是供求的反映,也是对违约风险的反映。所以,工具主义的理论会解释道,以1694年英格兰银行成立为代表的第一次银行革命,实现了资本供应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实现了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彻底打破了欧洲高利贷的行业。
然而,利息所承载的文化因素,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泰勒斯(Θαλής)即使向将军收取利息,也不会受到处罚。后来,随着接替古希腊文明的古罗马逐渐变成一个基督教国家,利息便开始备受诟病,最终收取利息变成了非法活动。在中世纪,收取利息几乎成为了完全禁止的活动。愿意承担如此高风险的放贷者,要么是教会中隐蔽的富有教士,要么就是拥抱风险的异教徒,比如犹太人。
高利贷一直以来背负骂名,无论是莎士比亚笔下的威尼斯商人夏洛克,还是巴尔扎克笔下的高布赛克,都成为了放高利贷者的代言人。这样的形象,也是资本主义早期“反犹主义”(Anti-Semitism)的体现,无论是夏洛克,还是高布赛克,作家都有意塑造了他们共同的犹太人身份。
承担高风险的犹太人,是非常爱财的。他们爱财,或许是因为他们没有自己的国家,即便有国家或军队保护他们,但历史经验告诉他们这些与金钱相比都更加靠不住,所以只有财富才能够保护他们挚爱的亲人。
抱着这种财富幻想的犹太人,一直致力于让利息合法化。这背后靠的也不是理性的逻辑,而是带有宗教色彩的逻辑。之所以说,这种逻辑有很大的非理性色彩,因为就在二战初期,很多犹太人选择留在纳粹德国,即便他们的已经亲眼见到了危险,他们仍然认为金钱在德国仍具有保护他们的力量。
卡尔·马克思曾评价说,犹太人“是空想的民族”,相信能在市场的抽象概念中安身立命。这种非理性神话,最终同资本主义神话一样传播开来,渗透进包括英格兰银行在内的制度组织之中。不仅没有让利率理念消失,而且获得了范围上前所未有的广泛认可。

人寿保险

共益公司Lemonade在2016年获得共益实验室的共益企业(B Corp)认证,是全球唯一一家获得B Corp认证的保险公司。它的创始人也是犹太人。和许多犹太人一样,虚拟的产业比如华尔街的金融、好莱坞的电影,还有专利和许可证,都是传递“理性神话”之外的叙事脚本。
即便是在美国,早期的人寿保险创业也是艰辛的。这绝对不是一个仅仅关乎销售技巧的问题。工具性因素之外,道德伦理是最难克服的。
这需要一种神秘化的过程。正如医生和律师这样的职业,工作过程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一方面由于专业性,一方面处于隐私,他们的职业身份因此获得了神秘化。然而工程师,由于他们每一个零件、每一块材料都具有可比性,并且以极强的工具性实用主义作为行业氛围,很难构筑起高墙。这种情况就如,职业经理人参加在职的工商管理硕士(MBA),总是觉得学费太不值得,而且也没有学到什么实质的东西一样。但是,他们到寺庙里听僧侣的一席稀松平常的话,就会捐出很大一笔学费,而且还觉得自己做得不够。
我们通常认为,销售人寿保险最有优势的人选应该是,银行里的柜员、个人报税时的税务助理、医生或者护士。泽利泽(Viviana A. Zelizer)教授认为,人寿保险的销售经历了更多非工具主义的仪式化。在她的著作《道德与市场》中,她发现,教区的牧师是最好的人寿保险代理人。
人寿保险行业,本身也是一个制度创业的产物。拿破仑(Napoléon Bonaparte)负责起草的《民法典》中第1130条规定,“未来发生的事情可以作为合同的标的。但是,任何人均不得放弃尚未开始的继承,或就尚未开始的继承订立合同,即使取得被继承人同意时也不允许。”当时法国的民法典,不仅是不允许人寿保险,就连继承合同、信托也是非法的。在欧洲,1570年的《荷兰法令》、1600年的《米德尔堡法令》、1604年的《鹿特丹法令》、1666年的瑞典法律及1681年的法国《海事法令》都宣布“人寿保险是非法的”。
但是这种局面会受到社会文化的左右,当人寿保险被看作是能让穷人也付得起体面的葬礼、能让所爱的人不再担忧生计时,这个工作开始神秘化。即使能够货比三家,保险费率也不再变得可以讨价还价。人寿保险不仅获得了合法化,而且购买也越来越具有仪式化,成为人类情感商业化的典范。

自由资本主义的叙事,在思想背后发现了欲望,在理性背后发现了本能。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其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将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宗教改革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新大陆的开尔文宗等新教团体,韦伯将其神话为勤俭克制并不断进取。如此一来,这种早期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吝啬”,便成为“节俭”的美德。莫里哀笔下的阿巴贡(Harpagon)、狄更斯笔下的斯克鲁奇(Ebenezer Scrooge),还有巴尔扎克笔下的葛朗台(Grandet),都显示出这种早期资本主义克己复礼的文化伦理。

除了节俭,勤奋也是这条叙事主线的主题。在美国的镀金时代,阿尔杰(Horatio Alger Jr.)笔下的人物,有时比马克·吐温本人还要出名。因为阿尔杰式的人物,都是凭借勤奋、白手起家的穷孩子,他们的结局几乎都是获得巨大的事业成功与巨额财富。这种叙事将“勤奋”背后的“贪婪”合理化。资本主义精神下的“勤俭”,将贪婪和吝啬变为更加容易接受的脚本。

与资本主义经济上的巨大成功相伴,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也在加剧。这时,共益企业连同其他运动一样,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呼吁企业对环境和社会负责,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这是对不平等、不公平做出的反应。这需要将公平和平等背后的“嫉妒”合理化。
与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gall Act)、1999年的金融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具有同等地位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在2010年通过并在2011年开始执行,它规定:告密者若揭露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只需要被处以10%-30%的罚款。这种措施,靠叛徒从内部打压腐败。这就是伦理上的盗贼,先前的无赖如今成为了最好的警察。

烙印与脱耦

1993年,米尔顿·弗里德曼第三次访华,他选择来到了成都。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成都是一个格局很小且非常破旧的城市,弗里德曼认为政府策划的发展比不上市场的运作。
然而,弗里德曼不经意的批评,却恰恰矛盾地催生了宽窄巷子的翻新工程。也许很难想象在这座内陆城市,潘恩(Thomas Paine)会与伯克(Edmund Burke)共居一室。不仅是宽窄巷子,近郊的“农家乐”也反映了左右两种力量的交融,并在后来迅速扩展到全国各地。
成都的餐饮业,在全国范围来看,是非常具有活力的。在一名工具主义者看来,这样繁荣的餐饮极大程度上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不得不说,成都的任何一家餐馆,都是需要一些偏执的努力才能存活下去的。餐饮行业内部的竞争非常激烈,再加上成都消费群体的品味要求苛刻,餐馆的生命周期短暂、破产率非常高。在理性工具主义的视角下,这样竞争激烈的餐饮行业就把味道平庸的餐厅迅速地逐出市场,因此整个行业的品质就会生机勃勃,也就这样解释了成都整体餐饮的水平非常高的原因。
然而,这种视角却极大地忽略了非理性因素。首先,成都人以及自成都传播到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川菜口味,极有可能是最不注重食材的。被刺激性味道掩盖下的食材,失去了食材本身的味道,于是食材味道的优劣也就再也无法区分开来,并因此落入了只吃味道的地步。香气和味道,让食客陷入了嗅觉和味觉的镜花水月中,失去了对饮食理性的预期,并借助成瘾而构建起饮食标准。这样的非理性因素,或许就解释了为什么是川菜中刺激性最强的那些品种在全国传播得最快和最广。
即使不依靠心灵的整饰与人类情感商业化等工具主义的动机,单靠一边倒的文化认同,也很难推动共益运动持续发展下去。因此,需要团结最广大的力量。然而,在分化的阶层中找共识,却将背负着世间的苦难而因此举步维艰。选择一段黄金海岸、一座“山巅之城”,是走下去最重要的出路之一。
在近代史上的成都,与沿海城市不同,没有外国人管理区的存在,也没有工业化和与之相对应的人口的增长。但是,成都却能几乎是复制一般地将很多城市元素植入进来,而任何一种城市元素又从不构成当地的主流文化。
“五四运动”期间留学法国后著有《死水微澜》一书的李劼人,解放后出任成都市副市长,一心想学习拿破仑三世改造巴黎那样对成都进行现代化改造。1958年秋,他比照着香榭丽舍大道,天府广场前改造出宽度达64公尺的人民南路。成都今天的新貌,也就是从此处开始的。
怀旧(Nostalgia)是一种对于已经失去的事物持续不断的思恋,饱含了对过去时光的全部幻想。这也是共益运动可以着力的一支动员力量,它来自历史。在市场转型期,计划经济的式微之下,东北文艺复兴的思潮竟然也能与成都相容。虽然成都不像工业重镇重庆那样真正经历了工业化,但无论是成都西郊的132厂,还是东郊的420厂,都集聚了从东三省迁至四川的工人群体,而且形成了自成一体的工业文化聚落。经济浪潮的冲击下,转型的阵痛也催生出不少艺术作品,成为东北文艺思潮的另一支流。

2018年辞世的康奈尔法学院公司法和商法杰出教授斯托特(Lynn A. Stout)提供了最有力的反驳,要让股东至上主义的信徒皈依新的价值观,必须采取批判实在论的哲学态度;我们并不要求价值无涉(亦即允许理性实用主义和有意识的控制偏见),但是允许了非预测性解释的多样性和多重现实的可能性。共益运动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取交集,而是求合并,是越装越多的动态演进过程,本体论上应当遵照实证主义,认识论上和方法论上遵照后现代主义。

第一方面,我们应该以价值无涉(无偏见)的态度对待共益运动所处的公司法环境,该环境是客观的经验本体。从前面讨论的四川历史上特有的社会组织可以发现,这样一种“脱耦”(decoupling,亦意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本体论上的实证主义要求实事求是,承认客观、分层的现实情景,并打破理性主义神话。以美国在“二战”后的商业环境为例,1980年以前的美国就已经出现了这种“脱耦”的现实。

20世纪80年代以前

法律法规 市场实践 社会规范与信念
公司治理 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公司的门槛低 从管理模式到财务模式转型 管理者在经营企业时理应享有自主权
资本市场 固定佣金制度 经纪人职业守则 经纪人理应代表其客户的利益
会计 标准化的实质性披露要求 私营机构自制行业标准 管理者在报告时完全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银行 零散的监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 银行与实体产业公对公的关系 银行家理应与他们的商业客户建立牢固的关系
反垄断 沃伦法院的宪政革命政策1953– 1969年 行业仍有串谋、反竞争的做法 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大公司都不好;公司理应竞争,而非串谋
劳动力 工会证明制度;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准司法覆核 工会的黄金时代 雇主理应支付公平的工资
专利 相对宽松的保护政策,政府大力支持研发 建立专利的一揽子投资组合 专利应该促进创新

第二个方面,共益公司立法在认识论上和方法论上应该需要遵照后现代主义。也就是要反对实证主义中广泛流行的“还原主义”(我是这样理解的:就如同一道道菜谱,最重要的并非识别有哪些食材和原料,而是关注原料组合的配比、先后顺序)。这就需要实践者拒绝元叙事,拒绝单一叙事逻辑,接受多元主义的现实可能。这是把握“千禧一代”利益相关者意义构建(sense making)的关键。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的商业环境的“脱耦”出现了新现实。

20世纪80年代以后

法律法规 市场实践 社会规范与信念
公司治理 允许股票回购;鼓励股票期权;2002年的萨班斯法案(Sarbanes- Oxley Act 高管薪酬增加,尤其是股票期权;大量回购、外部独立董事及兼并浪潮 股东至上主义
资本市场 1999年的金融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2000年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 金融创新,投资银行从合伙制转向上市公司 银行从关系型向利润最大化转变;2008年金融危机后,公众反对及污名化
会计 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法案(Sarbanes- Oxley Act) 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应运而生
银行 1980年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管制法案;1982年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1994年里格尔-尼尔州际银行及分行效率法案允许州际银行业务 银行转向以收费为主的模式;金融机构并购浪潮 银行从以长期客户关系驱动模式转向以价格为基础的银行规范
反垄断 对微软公司1994年2001年的判决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253 F.3d 34, D.C. Cir. 2001] IT行业大规模兼并和收购,反竞争的商业模式合法化 主流转向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
劳动力 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1993年及2007年的改革失败 工会回避策略,解散大量工会;大规模裁员 对公平工资和最低工资制度的污名化
专利 1980年颁布的贝赫-多尔法案;1982年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1年的莱希-史密斯美国发明法 专利欺诈的涌现;专利作为垄断的来源 开源运动”和自由软件运动的兴起

要保证使命的一致性,需要的是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诉求做出具体的回应,需要适应不同的情境现实。共益公司法案的初衷是做出三大改变,改变公司的目的、改变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改变披露的深度和范围。

千禧一代

共益公司法案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要求改变企业的目标。除了民胞物与的慷慨,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相互依存(interdependence);不仅是物质上的相互依存,更是情感上、文化上以及伦理上的相互依存。
这些目标,不是在寻找一种同情,而是一种共情、一种移情。80后、90后,乃至00后,他们将是这种力量的支柱,并产生共鸣。
但是,这种共鸣,并不等同于党同伐异,不等同于消灭差异性。在这项立法的传播过程中,实践方式在扩散中进行迭代、适应、更新和进化,因此嬗变出各种版本。
在2018年成都市政府将认证社会企业写入地方政策(成办函〔2018〕61号成工商发〔2018〕25号成工商发〔2018〕50号)时,并没有向整个城市全盘铺开,而是先从一部分辖区进行试点。其中,对于美国共益企业(B Corp)认证的支持政策,也仅限于武侯区(成武府办发〔2018〕72号第二章第九条、第六章第二十条)。
成都之所以是共益运动理想的实验之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座城市的EDI(E平等性-D多样性-I包容性),而且尤其是对于多样性的道德谱系和非理性情感的平等包容。

但是,如何将这种求同存异的叙事逻辑传递给工具主义者呢?这需要将理性神话融入我们的叙事逻辑中,让理性工具主义作为其中的一项特例。
在共益企业(B Corporation)和共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中,绝大部分的联合创始人都是“千禧一代”。不少创业企业的老板都是三十出头,她/他的公司一眼望去,运营总监、销售总监、首席财务官、人力主管清一色地都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这些企业通常不会出现一个四、五十岁的中层管理者,就算招聘进来也会面临很大的文化冲突。尤其是在美国东西海岸的大城市,即使是简历中不用披露年龄的男性应聘者,购买最多的商品也是帽衫与肉毒杆菌注射针,因为这些可以让一名中年男性员工伪装成更年轻的员工。一个四、五十岁的员工,往往最后会自愿离开这样一群年轻的团队。
The Alchemist 是一家在佛蒙特州注册的啤酒生产商,并于2017年获得共益实验室的共益企业认证。虽然公司的高管都非常年轻,但是他们雇佣了非常多的中年员工,而且文化整合得非常融洽。
其实,这就要看怎样为利益相关者划界了:员工是利益相关者,那么员工的父母、子女是否也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呢?一个四、五十岁的员工,上有老、下有小,很难再像年轻人那样熬夜了。但是,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家庭责任担当、纵深的社会关系都是非常宝贵的。他们或许难以融入年轻人的话语圈层,但是他们的子女却能在这种圈层中定居下来。让人想起田园牧歌时代的学徒制作坊,代沟在逐渐消融,取而代之的是文化多样性。
这样的关系,也是多样性的来源,不论男女、不论年龄、不论地域。这样的团队中,少数群体、亚文化得以被尊重,女性员工的数量增加,中年员工消除了自卑感。
那么,工具主义者可能还会追问:这又有什么好处呢?从简单处说,当办公室或者车间一位同事得了感冒,周围的同事将不容易被传染。从免疫学上谈,由于足够的差异性,比如在身体素质、生活方式和思维习惯等不同,增强了抵抗能力。再往深处讲,员工之间的竞争性偏执,往往来源于相近的简历要素、相似的人生体验。比如说,一个三、四十岁的女性,可能会嫉妒一个二十多岁的女性,但却很难去嫉妒一个正在上初中的女生。再比如,一个四十岁出头的男性很少因为一个刚毕业的男生而大打出手,但却可能与一个三十多岁的男性进行决斗。
嫉妒,由一种争先恐后的情绪转化而来人性品质,并非静态固定。心理学家Robert Plutchik在1980年前后提出,嫉妒是由于长期的忧郁与愤怒产生的,并且都经历了忧虑和愤怒两种非理性因素的合理化过程。
如果巧妙利用自嘲式的喜悦来克制忧郁,那么与这种长期的愤怒相搭配的就是喜悦。当愤怒与喜悦长期融合,将形成另一种品质,这就是自信与骄傲,甚至是自负的品格。事实上,愤怒的合理化过程中,在长期也会形成喜悦。长期的喜悦产生的焦虑感,也会因为愤怒的存在被克制和削弱。
第二种情况,悲观忧郁对愤怒也是一种稀释,嫉妒是这种被稀释和压抑了的愤怒。悲观忧郁的长期合理化,产生最本质的人性品质,莫过于恐惧和危机感。恐惧的合理化,对理性认知的侵蚀性是最强的,对诸如自然环境、气候危机、经济景气和末世的恐惧,与忧郁相互交融产生绝望和保险需求,极大地削弱了乐观和自嘲式的喜悦,并由此渗入了理性预期之中。即使是在非合作性的工具主义视角下,理性预期中的威胁和恐惧感,也会催生出信任。长期的信任转化为一种高尚品质之前,需要持续的恐惧感。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信任型社会是与愤怒相伴而生;随着恐惧感的削弱,信任与愤怒一同被稀释,随着恐惧感的强化而一同被合理化。

这项法案仍在各州推进,2018年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民主党参议员、破产法领域的法学专家沃伦(Elizabeth Warren)还将这部州一级的法律升级为联邦层面的“问责制资本主义提案”(Accountable Capitalism Act),并积极推动立法。
沃伦的联邦主义诉求,本质上却与共益运动EDI这种动态的多样性相左。我个人并不同意这种削足适履的统一化。每一个团体加入共益运动的诉求和期望,并不一致。理性工具主义者会认为,真正理性的人是不会求同存异的。他们会认为,在法案上所持的差异,两者之中必有一人是非理性的。但是,这种差异性却是弥足珍贵的,每一种非理性因素背后都有着对社会规范的影响。
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自2012年开始每年选定25个共益企业,给予4千美金的税收减免;这是迄今为止全美唯一为共益企业提供财政补贴的城市,但这样的财政干预却无需所有城市跟风,而应该量体裁衣、因地制宜。

更进一步,这项法律创新的推广必须是两党合作的(bipartisan),而不应该只是民主党的专利。南卡罗来纳州共和党州长妮基·黑利(Nikki Haley)、前印第安纳州共和党州长迈克·彭斯(Mike Pence)还有威斯康星州共和党州长斯科特·沃克(Scott Walker),都在推动州府为共益公司立法过程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始终在倡导和宣传共益公司法案的实施。特拉华州一直将招商引资作为推动这项立法的动力。这产生出特拉华州型共益公司法案这类变体,更展示出一项创新在传播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特拉华州是实际上的(de facto)美国公司法中心,超过65%的财富500强公司选择了特拉华州作为他们依法注册的总部。若是完全按照共益实验室的通用法案来修改特拉华州的公司法,新法案的通过就将遥遥无期。Frederick Alexander (Rick) 是一家在2019年由福特基金会孵化的独立非营利组织The Shareholder Commons的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在2015年成为共益实验室的法律政策主管。他坦言,“不管你的政治倾向是什么,一个公司只要能不断产生利润,就能得到投资的人的支持……那么你就去国会游说,争取一些个立法。”特拉华州版本的共益公司法案,挑战了共益运动的初始理念,这又常被共益运动的先锋模范批评为工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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