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yubingo
2016-10-23T00:54:05.000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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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末资料》
【320-321】
【322-323】
【324】
鉴于各社会主义国(以下简称外国)定住越南人与其国内家人的期望,政府准许其汇款、物资往来。
越南国家银行与外商部具体指导合同如下:
(Ⅰ)领取的资金账目、物品账目、许可证手续
(1)想要向国内家人长久的寄送物资的话,必须要在中央直辖市和省人民委员会取得许可证。
(2)中央直辖市和省人民委员会于1982年2月15日开始办理许可证。胡志明市、大叻、河内的审查时间与结果通知(包含申请当日)最多15天,其他地方最多30天。人民委员会将许可家庭的申请书、名单、许可证交给银行、海关、邮局等部门。
(3)基于名单和许可证,银行、海关、邮局记录资金账目、物品账目。
(4)就算不是贵重物品,也要在中央直辖市和省人民委员会取得许可证。
【325】
(5)资金账目、物品账目用完后可以再换一本,不用重新申请许可证。
(6)领取贵重物品时,必须带上账目和身份证。
(7)只有名单上记录的人才能领取。本人无法领取的时候必须作委任状。
(8)申请手续费为10美元,每次领取或者换账目都要交50美元的印刷费。(Ⅱ)汇款领取
(1)政府不限制汇款次数或汇款金额。外币按照国家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兑换。
(2)为了建设国家,对于支援国企或小手工业合作社的汇款,提取时没有限制。【326】
(3)支援家人日常生活的汇款提取有限制。越南国家银行和财政部基于一般家庭的情况,规定胡志明市、河内市、其他省等的生活汇款1年2回,时间只能在3月到7月。
(4)超过上记规定,必须取得人民委员会的同意并追加手续费。(Ⅲ)物品领取
(1)国内家庭有外国定住亲人的,每年至多3回领取寄送物品。物品金额在外商部规定范围内免税。
(2)超过外商部规定范围的部分必须交税。
(3)寄送的物品若是国内各地方、部门规定的生产原料(机械、设备、原材料...),领取次数和额度都不受限,但是必须要提前在中央直辖市或省海关等部门申请。生产原料公用话不交税,私用则要交税。
(4)超过了规定回数的日用品要按照外商部规定交税,不能在国家专门组织进行贩卖。
(5)违禁物品将被没收。若违禁物品是国内家庭要求寄送的,则按照法令处以“秘密领取”罪。
(6)一年回数至多3次,若三次都不违法且正确交税,则增加一次的领取机会。
(7)物品领取的手续费为总额的1%。
阁僚评议会主席
基于1971年7月4日阁僚评议会的组织法。
根据阁僚评议会1982年8月31日的No.151..决定,各社会主义国(以下简称外国)定住者与其家人的援助汇款、寄送物资制度的改正与补充决定
第一条
以支援家人或者建设国家为目的而进行的金钱、生产原料或必需品的寄送,政府赋予奖励。【327】
第二条
外币情况,领取人在各银行或银行委任组织通过以下方法领取:
(a)按照汇率换成越南盾后提取。
(b)在附带商店的机构买东西,再提取剩下的钱。
(c)将外币存入银行户口,可以得到利息。
第三条
国外居住者携工资等外币回国的情况下,他们可享受第二条所记的权利。
第四条
进口物品(非商用),若不存在违禁物品或者是付条件的物品,则不限制其领取回数、数量、价值。
第五条
投机、引起市场混乱、扰乱国家安宁等行为将会被依法制裁。
第六条
本决定与以前决定有不同之处的情况下,按照本决定处理。【328】
政府奖励以支援家人或者建设国家为目的而进行的物资寄送。政府本着物资越多越好的立场出台了一些措施和政策。
基于上述目的,阁僚评议会主席提出改定与补充文件1987年4月10日128号。
这个决定的主要内容是:
政府
基于1992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
为1987年12月29日外国投资法、1990年6月30日外国投资法若干条的改正补充;基于1992年12月23日外国投资法改正补充的若干条。(译者注:前者:改正,后者:引用)
参考(与在外越南人)合作省厅、政府委员会、中央越侨委员会主任的提议。
议定
第一条
本议定是对于在越南投资的在外越南人,规定了外国投资法未包含的各优待条件。
第二条
本议定所指的在外越南人,包括取得和未取得外国国籍的越南人(以下简称在外越南人)。
在外越南人个人名义或者以在外越南人资本建立的外国经济组织遵守本议定的规定。
第三条
对于以外国投资法规定的各种形式、各方面投资的在外越南人,政府依照越南法律,保证他们的投资资本、合法资产的所有权,利益或财产资本的转让权、继承权等合法权利。
第五条
投资国家的在外越南人享受减免所得税的20%,但必须按1993年4月16号No.18-CP议定的第66条、67条交税。【330】
第六条
投资国家或合法经营的在外越南人,将利益转出越南时,要缴纳利益的5%的税。
第九条
为了准备投资而入国的在外越南人享受3~6个月的滞留期间,也可在此基础上申请延长。
为了投资的促进、经营许可证的实行,在外越南人入国(投资)可享受1年或以上滞留期间。
第十条
在外越南人为了经营投资而开设事务所时,可享受减免政府的若干项(规定)条件。
越南国籍是基于越南公民的义务与权利、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越南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产生的,是个人和国家之间的诸关系的体现,是为了富民、强国、促进公平文明的社会事业,践行公民义务、在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荣誉、继承越南“民族”爱国团结传统,强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月国内外越南人的关系(的产物)。【33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国籍的权利
第二条 用语说明
1 “外国国籍(foreign nationality)”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之外的国家的国籍。
2 “无国籍者(stateless person)”指无越南国籍也无外国国籍者。
3 “在外越南人(Vietnamese living abroad)”指在国外暂住或者永住的越南公民或越南出身者。
4 “外国定住越南人(Vietnamese residing abroad)”指长期在外生活的越南公民或越南出身者。
5 “越南居住外国人(foreigners residing in Vietnamese )”指在越南居住的暂住或永住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者。
6 “越南定住外国人(foreigners permanently residing in Vietnamese)”指长期在越南居住、工作生活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者。
7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8 “国籍剥夺”是指根据重要政府机关的决定,公民丧失国籍。
第三条 国籍的原则 【332】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认越南公民应持越南国籍这一国籍。
第四条 公民和国家的关系
1 保持越南国籍者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以下简称越南公民)。
2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保证越南公民的权利,按照法律要求越南公民履行义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不将越南公民引渡到他国。
第五条 对在外越南人的保护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保护在外越南人的正当权利。
国内各政府机关、外交代理机关、外国的越南公馆为了保护他们,要结合本国法律和国籍法,实行必要的措施。
第六条 外国的越南裔(people of Vietnamese origin in foreign countries)政策
1 为了让国外在住的越南裔更好地维持与家族、故乡的紧密联系,为国家建设做贡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采取奖励政策。
2 政府为丧失越南国籍者提供取回国籍的条件。
第七条 国外在住越南公民政策
对于远离国家生活的国外在住越南公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保证他们的公民权,也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
第八条 对无国籍状况的限制【333】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基于本法规定,对于在越南领土出生的孩子,赋予他们越南国籍。对于永住越南的无国籍者,准许他们取得越南国籍。
第九条 结婚、离婚、违法结婚关系作废时的国籍维持
第十条 越南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离婚、违法结婚,当事者与未成年孩子的越南国籍不变。
第十一条 越南国籍证明书
以下的各文件是越南国籍者的证明的依据。
1 越南国籍证明书(越南国籍归化决定、越南国籍回复决定、人民证明书、越南护照)
2 若不具备上述文件,则以父母的越南国籍证明书与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为依据
3 政府规定的其他各证明书
第十二条 政府的国籍管理
政府的越南国籍管理包含以下内容:
1 国籍相关的立案、组织国籍相关法律规范文书实施的指导、公布
2 越南国籍归化、回复、脱离、剥夺的决定
3 越南国籍证明书、越南国籍丧失确认书的发行
4 越南国籍相关统计
5 越南国籍相关法律实行情况的探查、检查
6 解决越南国籍相关的申诉、纠纷
7 国籍相关的国际合作【334】
第十三条 国籍条约的适用
第十四条 国籍保持者
越南国籍保持者是指本法生效时,持越南国籍者。包括按照本法规定取得越南国籍的人。
第十五条 越南国籍保持者的确定基础
满足以下其中一项即为越南国籍保持者。
1 根据本法的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
2 越南国籍归化
3 越南国籍回复
4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5 根据本法的第十九、二十八、三十条规定
第十六条 出生时,父母拥有越南国籍
出生时,父母双方都为越南国籍者,不管是在越南领土内还是外,都赋予越南国籍。
第十七条 出生时,父或母拥有越南国籍
1 出生时,父或母一方为越南国籍者、另一方为无国籍者,或者母亲为越南公民,父亲不明,不管是在越南领土内还是外,都赋予越南国籍。
2 出生时,父或母一方为越南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开具出生证明时,经父母同意,赋予越南国籍。【335】
第十八条 出生时,父母双方都为无国籍者
1 越南领土内出生,父母双方都为无国籍者的情况下,若以越南为永住地,则赋予越南国籍。
2 越南领土内出生,母亲为无国籍者但永住越南,父亲不明的情况下, 赋予越南国籍。
第十九条 弃婴的国籍
第二十条 越南国籍的归化
1 越南永住的外国人、无国籍者,需具备以下条件才可申请归化越南国籍
(a) 有遵循越南法律法规的民事行为能力
(b) 遵守越南法律、宪法。尊重越南“民族”传统、习俗
(c) 具备融入越南社会的一定的越南语能力
(d) 五年以上越南居住经历
(e) 有生活保证
2 不具备上述(c)(d)(e)条件的外国公民、无国籍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可申请归化越南国籍
(a) 夫、妻、子、父、母一方为越南公民
(b) 对越南建设和防卫事业有突出贡献者
(c) 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有利者【336】
3 归化后的外国公民不再维持外国国籍(国家主席意见除外)
4 损害越南国家利益的申请者无法取得越南国籍
5 回复越南国籍时,应符合国际条约。
第二十一条
1 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越南国籍丧失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便可申请回复越南国籍。
(a) 归国(越南)
(b) 夫、妻、子、父、母一方为越南公民
(c) 对越南建设和防卫事业有突出贡献者
(d) 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有利者
2 损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利益的申请者无法回复越南国籍。
第二十二条 越南国籍证明书
1 越南公民有向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政府机关要求颁发越南国籍证明书的权利。
2 越南国籍证明书是根据(当事人)要求书颁发的、证明其越南国籍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越南国籍的丧失 【337】
越南公民依据以下状况丧失越南国籍。
1 自愿脱离越南国籍
2 被剥夺越南国籍
3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丧失越南国籍
4 符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节、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越南国籍的脱离
1 为了归化外国国籍而自愿提出脱离越南国籍的申请者,可以脱离越南国籍。
2 符合以下状况的申请者无法脱离越南国籍。
(a) 不履行作为机关、组织、越南公民的资产义务而偷税漏税
(b) 被追究刑事责任中
(c) 越南法院的决定、裁判还未下达的期间
3 若脱离越南国籍会损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利益,则不承认脱离国籍
4 从事武装部门的干部和职员无法脱离越南国籍。
第二十五条 越南国籍的剥夺
1 外国居住的越南公民对祖国的国家建设防卫事业、民族的独立或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威信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剥夺其越南国籍。
2 不管居住在越南领土内还是领土外,根据本法第二章第二十条归化越南籍者若符合本章第1节,同样会被剥夺越南国籍。【338】
第二十六条 越南国籍归化决定的取消
1 不管居住在越南领土内还是领土外,根据本法第二章第二十条归化越南籍者,若在申请时提供伪造的证明书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颁发国籍不满5年,则被取消越南国籍。
2 妻或夫被取消越南国籍的情况,(本人)国籍不变
第二十七条 越南国籍丧失证明书
越南国籍丧失证明书是根据申请者的要求书办法的证明其曾经有过越南国籍的证明
第一条 在外越南人遵循越南法律和居住国法律,根据祖国需要进行适合的汇款(外币)支援,政府对此行为进行奖励。
第二条 用语说明
本决定规定的以下用语的解释说明:
1 本决定规定的“外币”为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
2 “领取”为国内越南人在国内领取从国外送来的外币。
3 “许可信赖组织”为取得领取业务许可证的国家银行。
4 “国际邮政财政服务提供者”为由邮政总局发行相关执照的各单位。【339】
5 “国际邮政财政服务”是以各种国际汇款、国际邮政包裹形式的服务。
第三条 国际条约的适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本决定有不同规定之处,遵循国际条约。
第四条 来自国外的外币汇款形式
在外越南人及外国人,可以以下形式由国外向国内汇外币。
1 通过许可信赖组织
2 通过国际邮政财政服务提供者
3 入国时携带外币给国内家人,但必须在入境海关处报告要交予的金额。
第五条 领取业务、(用外币消费)支付业务许可对象
1 许可信赖组织
2 国际邮政财政服务提供者
3 国家银行许可的经济组织、已被许可的提供支付服务的信用组织的代理经济组织
第六条 领取人的权利
1 根据要求,提款外币或者越南盾
2 对于国外汇来的外币,不需要交收入税
第七条 国家银行的责任和权限 【340】
1 与各省、部门协力,广泛宣传推进汇款事业
2 规定申请领取业务、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办的手续、条件。 规定汇款手续费。指导各许可单位改善领取业务、支付业务的手续、程序。
3 为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领取业务、支付业务许可证,若许可单位有违法现象,国家银行有权回收其许可证。
第八条 相关部门、省厅的责任
1 各省厅、与省厅同级的单位、政府、省、中央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等机关,在自身责任、权限范围内,协助国家银行管理领取业务、支付业务
2 国家银行有向政府首相报告的义务,税务局及邮政电信局有向国家银行报告外币汇款情况的义务。外币汇款情况及总额的报告按照国家银行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组织或个人在外币领取、支付过程中若有违法行为,酌情对其采取行政措施或者追究其责任,若有损害财务的情况,令其依法赔偿。
Ⅰ 持有越南护照的在外国居住的越南人包括:持有越南相关机关(国外或国外)颁发的越南护照持有者。【341】
Ⅱ 持有外国护照的越南出身者包括:现在或曾经持有越南国籍的人;其父、母或祖父母现在或曾经持有越南国籍的人。
证明越南出身的文件包括:记载有越南姓名、出生地的能够代替越南护照的文件或者护照。
上记文件(包含1975年以前颁发的)包括:入越南籍证明书、越南国籍丧失证明书、出生证、人民证明书、身份证、旧护照、户口簿(或者家族簿)。
Ⅲ 可与持有越南护照定住国外的越南公民或者持有外国的越南出身者(即在外越南人)同行的家人包含以下:
1 夫、妻、合法养子。需提供诸关系的证明书(包含1975年以前颁发的)
2 妻的双亲、夫的双亲、孩子。(同样需要证明书)【34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议定的调整范围为:房产所有者为国外定住越南人的情况下,根据本议定的规定购房后,其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权、房产使用管理、购买相关对象、条件、手续的规定。
第二条 本议定规定的国外定住越南人指依照1999年1月1日规定,长期在国外居住的越南公民或越南出身者。
第三条 购房对象
1 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的国外定住越南人,若(同时)满足本议定第六条,则可以在越南买房并拥有土地使用权。
(a) 长期在越南投资
(b) 对越南国家建设有贡献者
(c) 长期在越南活动的学者、科学家
(d) 希望在越南安居
2 符合第一条的买房者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共同住宅、家、别墅)。国外定住越南人依本议定可以买房,并享有土地使用权。购房手续全部完了之后,(政府)为其发行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书。【343】
第五条 购房对象具体条件
以下具体规定本议定的第三条所列的可能购房者所需具备的条件:
1 在越南长期投资者是指根据外国投资法或国内投资奖励法,取得相关部门所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投资许可证的投资者本人。
2 对越南国家建设有贡献者包括以下对象:
(a) 依据1994年8月29日公布的《革命活动者、烈士及烈士家族、伤病者、抗战活动者、革命援助者的优待法令》受到优待的人
(b) 被国家主席、政府赠予勋章者;被政府首相赠予表彰奖状者;被越南解放祖国战线中央委员会主席或者中央管理机关长、省部长赠予表彰奖状者;中央直辖市、省政治、社会各组织执行部成员;国外越南代表机关成员;越南对外活动的积极参与者。
3 长期在越南活动的学者、科学家包括:
(a) 文化技术、教育、科学方面教授级别学者
(b) 经济、社会学方面专家
第六条 越南买房条件
本议定规定的第六条的适用对象-在外越南人,不管是永住还是暂居,需持有以下文件:【344】
1 越南护照或者外国政府颁发的合法文件或护照(后两者需提供越南国籍证明书或越南国籍丧失证明书或越南公民证明书)
2 政府机关为本议定第五条规定的对象颁发的许可证明
第七条 房产交易的合同
房产交易的合同为政府与其交涉过程中作为依据的文件。
房产买卖的价格经双方同意,记载进合同中。【345】
graden glove市是橘子郡的越南出身者最大的根据地。
graden glove市在住的大部分越南出身者(美国市民)不认可现在的共产党独裁政治。他们多为1975年4月30日南越陷落后,追寻民主与自由,逃来美国得以保命的人。对于越南共产主义当局者或代表团想要访问graden glove市的意愿,越南出身者进行了激烈的抗议活动。
graden glove市于1999年1月与威敏斯特市(whiminster,上章所记)达成“相互扶助”关系,对于此次抗议活动,负责维护秩序、和平,承担大半治安费用。【346】
1999年的小西贡抗议行动发生后,反越南共产党政权相关的游行频频发生,为了维护和平,花费了数十万美元。橘子郡,特别是graden glove市的越南出身者团体的反共情感非常强烈。河内政权立即决定提高共产党代表团、商业贸易团、政府高官等公开访问的安全防范意识。抗议行动无法预测,而访问日期就要到来,越南政府代表团在访问之前探查了越南出身者团体的反应和动向。
由于抗议的不确切性,对保护(访问团)的警察的通知也具有不确切性,访问活动会对团体及市带来无法预期的危险和经济责任。根据加州现在的财政赤字状况,只能削减graden glove市的警力。【347】
由于河内公派的共产党代表团与贸易团不仅不能给graden glove市带来经济利益,反而会引起混乱。因此,graden glove市在此作以下决议:
(1) 市议会不欢迎、不承认越南政府公派的共产党代表团与贸易团的访问。
(2) 市议会不鼓励市的职员及关系者担任访问团雇佣者。
(3) 根据本决议,被访问局要求提供保护的警察局局长须提前两周告知市议会访问团的目的和具体要求。
此项决议于2009年4月30日,或越南向美利坚合众国国务局公开宣誓“越南是自由、民主的国家”时,自动失效。【348】